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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四大传统职能,你知道是啥吗?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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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整体划入海关。口岸公共卫生、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安全等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职能,成为新海关在传统安全风险防控增加延伸的范围。

 

1.口岸公共卫生(国境卫生检疫)职能

 

定义

口岸公共卫生职能,指包括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特殊物品监管、核生化反恐、交通工具卫生监管、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在内的工作。

 

范围

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2.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职能

 

定义

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职能,指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法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检疫要求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

风险分析、检疫准入、注册登记、检疫审批、申报、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隔离检疫、后续监管、应急处置和响应。

 

3.进出口食品安全职能

 

定义

进出口食品安全职能,指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该职能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把好进出口食品国门安全的关键。

 

进口食品安全(3个环节21项制度)

进口前环节(9项):出口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制度(出口国官方政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出口商备案制度、进口商备案制度、官方证书制度、进口商对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制度、进口境外预先检验制度、优良进口商认定制度。

 

进口环节(7项):合格证明材料制度(企业主体责任)、检验检疫申报制度、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制度、指定口岸制度、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定制度(激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进口后环节(5项):回顾性检查管理制度(出口国政府主体责任)、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监管责任)、召回制度、不良记录制度(企业主体责任)、责任约谈制度。

 

出口食品安全(3个环节9项制度)

 

原料环节监管制度(3项):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制度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疫病疫情监测制度、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有害物质监控制度。

 

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制度(3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 、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出口检验检疫(3项):监督抽检制度、风险预警制度、追溯召回制度。

 

4.进出口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职能

 

定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指确定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

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出口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法检

监管理念从重微观质量检验向加强宏观质量安全管理转变,监管方式从普遍检验监管向重点检验监管转变,监管重心从进出口并重向以进口为主转变,监管体制从管检一体向管检分离转变。构建适应形势发展的检验监管体系,突出国门安全、突出风险防控、突出创新驱动,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建立、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进出口战略资源性商品、危险品、消费品、汽车等重点商品的检验监管。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建立趋于完善的C-RAPEX系统,完善立体式风险信息监测网络,形成风险管理制度文件,风险结果应用成效明显,如进口消费品预警、进口汽车召回等。

 

对高危、敏感商品施行全链条管控

重点抓好各类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煤炭、铁矿、进口棉花、废物原料、口岸法定鉴定)检验监管。

 

建立完善以问题导向为原则的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机制

从目录外监督抽查到风险监测,从通报召回及退货追溯到追溯调查,从示范区建设到区域化监管。注重强化监督抽查工作与跨境电商、通报召回、出口退运、政府协议检验、出口示范区等工作紧密结合,动态调整监管重心,动态发布抽查计划,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并强化抽查结果的分析应用。

 

文章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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